山东省新规:不得批准在中心城区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2015-04-23 09:21:31 amagi 42

山东省不得批准在中心城区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近日,山东省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自2015年5月1日起,原则上不得批准在中心城区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安全、管理水平, 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一是要统筹地下各类设施和管线布局,注重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各种规划的编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不留隐患。自2015年5月1日起,原则上不得批准在中心城区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二是要严格规划管理,将城市地下管线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

       二、统筹工程建设,规范建设行为。一是统筹管线工程建设,未列入规划的管线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二是严格规范建设行为,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三是加强既有管线保护,地下管线工程要坚持“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加强对既有管线的保护和避让。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要召集有关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禁在地下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开挖作业。对违规施工造成既有管线破坏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加强改造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加快老旧管网改造,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加快对材质落后、违规交叉、高压管线违规穿城等影响安全的供热、燃气管网的改造。加大燃气管道违规占压清理力度,力争2015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二是加强维修养护。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道,要完善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测、检查。管道检查及维修人员需下井作业的,应做到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人员安全。要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加强安全隐患治理,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治到位。

        四、开展管线普查,建设信息系统。一是认真做好地下管线普查。摸清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隐患排查要全面了解地下管线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隐患台账。隐患台账应包括:隐患地点、类别、部位、特征、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二是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  

        五、完善政策标准,创新体制机制。一是要完善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健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二是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管线工程建设改造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广泛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在线监测与报警等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管道和检查井预制构件,提高预制装配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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