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办:借鉴吉林产煤市县领导跟班入井

2015-06-04 10:16:42 amagi 28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借鉴吉林省以安委会文件出台
产煤市县政府等领导跟班入井督导
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做法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5〕5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吉煤集团领导跟班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5〕1号,请在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政府网站自行查询下载),要求吉林省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吉煤集团主要负责人带头入井督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立入井督导检查档案,将入井督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等做出规定,请各产煤地区及有关企业参考借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煤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深入煤矿现场和井下督导检查和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新情况、新变化,推动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产煤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行为,强化带班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对石门揭煤、通风系统调整、火区密闭和启封等作业行为,必须有煤矿企业负责人现场指挥。当井下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煤矿带班领导应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消除隐患等措施。

  三、各产煤地区政府负责人到煤矿督导检查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执法检查时,要将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规定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认真执行带班下井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

吉煤集团领导跟班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吉安委明电〔2015〕1号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吉煤集团:

  煤矿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事关安全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书记巴音朝鲁2014年9月24日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题汇报会上提出的“各级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摆上重要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蒋超良省长2015年1月19日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提出的“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以身作则、敢于担当,重要工作要亲力亲为,重大事故隐患亲自督办”等重要讲话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吉煤集团领导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产煤市(州)的市(州)长、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的市长,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入井至采掘工作面督查指导生产安全1次。

  二、各产煤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每半年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井跟班入井督查指导生产安全1次。

  三、吉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半年至少对所属矿井跟班入井检查1次。

  四、吉煤集团所属矿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季度至少对所属矿井跟班入井检查1次。

  五、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入井前,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培训;入井检查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检查质量。

  六、建立入井督导检查档案,对入井记录、影音资料、查出隐患的整改意见等留存备查。

  七、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随机持续检查、抽查,检查抽查结果适时进行通报。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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