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对重大交通事故进行严厉追责

2013-11-11 16:40:37 amagi 70

  甘肃省对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运输企业追究主体责任 连霍高速“1·19”事故涉事客运公司被罚10万

  11月5日记者获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决定追究3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并通报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国家高速(G30)“1·19”事故

  2013年1月19日9时50分,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285号驾驶人麻宏杰驾驶甘J06565宇通牌客车,沿连霍高速行驶至连霍高速1563KM+700M,冲撞中央活动匝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湖北省红安县驾驶人张从武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4人死亡。经调查,麻宏杰驾车在高速公路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目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如下:麻宏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肇事客车投资人、当班售票员潘捷平对聘用驾驶人麻宏杰管理不严,安全责任不落实,依照相关规定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陇西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文,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员培训教育不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人未对肇事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进行有效定位监控,按照相关规定对陇西县运输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县“2·1”事故

  2013年2月1日21时30分许,河北省衡水藉驾驶人姜辉驾驶冀T23171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宁五县乡公路由北向南下坡行驶至2km+200m处,右转弯时驶出弯道外侧路肩,撞损弯道外侧钢质波形防护栏后,坠入路外的山坡下林地,车辆随后发生爆燃,造成车上18人死亡,32人受伤。经调查,姜辉在驾驶机动车行经连续急弯、陡坡路段,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目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如下:姜辉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冯涛因在事故发生后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已被宁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姜其军因指使不具备驾驶大型营运性客运车辆资质的驾驶人驾驶超员车辆,被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起诉。对河北衡水市交通局和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违规问题,有关部门的调查追责工作正在进行中。

  庆城“3·31”事故

  2013年3月31日17时许,庆城县驿马镇驾驶员李鸿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吴凤公路行驶至吴凤公路77km+300m,与对向西峰区后官寨乡司官寨村马军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迎面相撞,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经调查,李鸿伟驾驶客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目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如下:李鸿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庆阳市交通运输汽车队法人代表王晰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取保候审。庆阳市交通运输汽车队分管安全副经理张坊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取保候审。庆阳市交通运输汽车队GPS动态监控负责人郧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取保候审。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地要迅速将这3起运输企业追究责任情况通报到辖区各运输企业,并对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追究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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