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通报新疆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

2016-04-14 11:14:1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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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对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进行通报。通报称,经初步分析,该矿井6410工作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放顶煤工艺,且工作面部分单体液压支柱失效,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大面积冒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二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三是入井人员登记不严格,没有人员定位系统;四是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通报全文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4·3”重大顶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6〕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4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吸取教训,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发生。该矿为私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经初步分析,该矿井6410工作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放顶煤工艺,且工作面部分单体液压支柱失效,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大面积冒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二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三是入井人员登记不严格,没有人员定位系统;四是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对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

  二、严禁使用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和技术。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至第三批),淘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严禁采用巷道式、仓储式、高落式、单体支柱放顶煤等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的煤矿,要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在1至3年内淘汰退出;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的,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把支护产品及材料质量关,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支护产品及材料进入井下使用,严防支护失效等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强矿压监测,强化回采工作面及巷道支护质量检测,严密防范片帮冒顶事故;要制定回采工作面强制放顶作业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实施;要严格规范巷修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支护失效危险区域;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四、加强对长期停产和证照过期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及时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对长期停产和证照过期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随机抽查,纳入执法计划,及时通报电力部门限制供电、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严肃查处;长期停产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重新审查安全措施,严格按程序和标准验收,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五、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严重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煤矿企业“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煤矿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汛期,受强厄尔尼诺现象影响,预计降雨量偏多、出现极端天气增多。各地要提前做好汛期应急准备,提高处置能力,落实安全措施;在强降雨期间,各煤矿企业必须主动停产撤人,明确赋予并切实落实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权,防止因逐级汇报延误最佳撤人时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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