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报华电灵武公司“10·21”高空坠落较大事故

2016-05-12 12:02:05 82

华电灵武公司“10·21”高空坠落较大事故处理意见发布

20人被依法追责三企业共受罚190万元

    发生在2015年10月21日的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高空坠落较大事故,随着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复了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尘埃落定。根据批复,20人被依法追责,其中4名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3家外地责任单位作出3年内不得在宁夏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处罚,并给予罚款,另有2家央企被罚款并做出检查。

    2015年10月21日上午,在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机组烟气脱硫增容改造建筑安装工程现场,雷某等6名工人在20多米的高空准备固定支撑梁。10时58分许,起吊支撑梁的动滑轮钢丝绳固定尾环突然断裂,正在作业的雷某等4人随同支撑梁和绿色安全扶绳一起从25.31米的高空坠落,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确定,这是一起因违章吊装作业使动滑轮组尾环断裂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调查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决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某某、项目部施工班长任某某和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王某某、山东中达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曹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另外16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企业法人代表、技术总工、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分别给予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和5000元至10万余元不等罚款的处理。

  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达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分别处以70万元、60万元、60万元的罚款,同时3年内不得在宁夏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确定,这是一起因违章吊装作业使动滑轮组尾环断裂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调查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决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某某、项目部施工班长任某某和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王某某、山东中达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曹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另外16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企业法人代表、技术总工、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分别给予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和5000元至10万余元不等罚款的处理。

  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达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分别处以70万元、60万元、60万元的罚款,同时3年内不得在宁夏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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