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曝光:2016年西宁因超速行驶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6-12-30 15:50:13 amagi 87

2016年12月29日,从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有10名驾驶人因超速行驶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人员死亡,交警部门对这10起典型交通事故给予统一曝光。

案例一:

2016年3月9日20时20分许,青海省海东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青B27759号“神河”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西杏园村口”人行横道处时,将在此处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马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马某某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2016年3月21日6时10分许, 青海申青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张某,雨天驾驶青AT3180号“桑塔纳”牌出租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黄河路与游园巷交叉路口处时,将在此处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李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某某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2016年4月10日9时57分许,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张某,驾驶青A60430号“宇通”牌86路公交大客车,沿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夏都大街与德令哈路交叉路口处时,将在此处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王某某撞倒致伤,伤者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5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

2016年4月17日7时45分许,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马某某,驾驶青AT4040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五四西路与文汇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戴某某驾驶的皖K46685号“时风”牌低速三轮汽车相撞,致三轮汽车货箱内乘客吴某某、程某、吴某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伤者吴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认定。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五:

2016年6月15日13时40分许,青海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某某,驾驶青AT088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互助路“泰阳国际商贸城”门前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格某某相撞,致行人格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六:

2016年7月22日11时30分许,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驾驶人陈某,驾驶本单位青AZZ157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东区纳家山上山道路超速行驶至距山顶“文峰碑”1公里急弯道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坠入道路右侧山沟,造成其车内乘客李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陈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七:

2016年8月4日20时50分许,青海省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本单位青A35855号“金龙”牌大型客车,沿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祁连路“三河小区”门前处时,将在此处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申某某、石某某两人撞倒致伤,伤者申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9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八:

2016年8月25日10时10分许,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驾驶人马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青A25819号“洁神”牌中型专项作业车,沿西宁市城东区博文路南延伸段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康南小学”门前处时,将在此处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马某某撞倒碾压,致马某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九:

2016年9月11日凌晨4时20分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公司出租汽车运营分公司驾驶人马某,驾驶青AT538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黄河路“农行家属院”门前处时,与在此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解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马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认定。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十:

2016年9月22日21时03分许,西宁泰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赵某某,驾驶青AT1593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由北向南行驶中因观察不足、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将同方向行走在路边的行人郭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郭某某于12月6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另据了解,2016年,西宁公安交通管理局结合“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连续不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有效监督措施,排查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从源头上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据统计,2016年全市城区内发生交通事故36376起,死亡51人、受伤166人、直接经济财产损失85.5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一般程序立案受理事故减少83起,下降29.54%;死亡减少15人,下降22.73%;受伤减少126人,下降43.15%;经济财产损失减少70.95万元,下降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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