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强化非法违法尾矿库打击处置力度
日前,内蒙古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有效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尾矿库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非法违法尾矿库的打击处置力度。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尾矿库,一律停止生产运行,依法处置直至关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停止生产运行;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新建尾矿库、未履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尾矿库新、改、扩建工程,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已经达到或超过设计标高的尾矿库一律停止使用,依法履行闭库程序;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过检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对没有正规设计或者手续不齐全就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一律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按要求补做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设计;对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设计要求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停止施工或运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制定整改设计,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对确定为危库、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立即消除险情;对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排渗操作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尾矿库威胁到下游村庄、道路、水源地、重大设施的,要组织专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监督企业予以落实。企业须制订详实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经过论证,下游村庄及重要设施需要搬迁的必须实施搬迁;对选尾一体的企业,选矿厂和尾矿库只要有一个不合格的,另一个应一并实施停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关闭,对已经关闭的选矿厂,尾矿库必须实施闭库手续,杜绝出现新的无主尾矿库。
内蒙古安监局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每座尾矿库要由1名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负责,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强化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并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构。二是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同时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增强一线员工发现隐患、辨识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三是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尾矿库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特别是汛期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度汛方案,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