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18-05-18 14:20:21 30

为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现场处置反应快速、运行有序,该市研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对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时间内,由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及处置;非工作时间内,由值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及处置,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进行指导。一般及以上(含涉险)事故信息,应立即电话报告带班局领导或局长,按局领导指示迅速办理;较大及以上(含涉险)事故信息,经局领导同意后,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一般事故信息经局长或带班局领导同意后,在1个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后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对上级要求核报的事故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事故处置:发生一般以上(含涉险)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或值班人员要按局长指示要求,通知局有关领导和处室,安排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同时按照事故类别及所属行业由行业监管处室起草事故通报。

  事故现场督导: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含涉险)事故或市委、市政府及省安全监管局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事故,市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市委、市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和局领导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事故,有关处室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督导的事故,局新闻宣传处(室)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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