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再发江西丰城发电厂事故处罚:吊销施工单位资质

2018-09-11 16:30:57 45

8月27日,住建部连续公布两份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吊销工程D标段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8月27日,住建部陆续发布了《建督罚字〔2018〕1号》、《建督罚字〔2018〕15号》,公布对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7号冷却塔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及D标段项目经理孟爱国的处罚决定。

住建部指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7号冷却塔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对拆模工序管理失控,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建部于2017年12月1日向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撤回听证申请。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住建部决定吊销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在另一份处罚决定书中,住建部指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丰城发电站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经理孟爱国,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应职责。住建部于2017年12月1日向孟爱国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17号),孟爱国于2017年12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住建部决定吊销孟爱国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住建部表示,如上述单位及个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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