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轻生在家中纵火,结果“火烧连营”引燃7层楼
10月9日,重庆永川一男子欲轻生,在家中纵火点燃家具,导致整栋居民楼被引燃,明火从3楼蔓延到9楼,消防队赶到后将火扑灭,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目前放火男子已被刑拘,当天下午17时许,重庆永川警方@平安永州发布警情通报称,综合现场勘察和走访调查,警方抓获放火嫌疑人李某某(男,48岁)。
李某某供述其轻生于10时许,用打火机点燃其家中家具从而引发火势。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之中。
看到无人伤亡,网友们如释重负,但都对李某某的这种行为表示了谴责,认为这种行为无疑是纵火。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由于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构成放火罪。也就是说,不管纵火人烧的是自己的东西还是他人的东西,只要危害到他人安全,就触犯了放火罪!
那么,不是故意放火是否就可以免除法律的惩处呢?很遗憾,同样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