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毒气体外泄,致3人死亡

2018-10-22 15:07:34 迈高数字 73

    安监人员到企业检查时“未发现隐患”,但事后却发生安全事故,安监人员因此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刑的案例数不胜数!不少安监人心里很委屈:没去检查,是“失职”;检查了却发生了事故是“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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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今年上半年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对四名安监人的起诉,给了安监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2016年11月19日,在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隆信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实验生产噻唑烷过程中,发生甲硫醇等有毒气体外泄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调查组认定: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实验生产噻唑烷过程中,使用了不成熟的生产技术,并且工艺设计也存在缺陷,导致副产品甲硫醇等有毒混合气体外泄,致使主操作工中毒,现场人员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后,衡水市安全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副局长艾景前、监管二科负责人胡庚申、衡水工业新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区副主任马辉、安监站站长魏红伟等四人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检察院指控,四人未依法依规和工作职责对事发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组织试验生产、对企业冒险试生产行为失察。2016年10月19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辩护律师指出:安监人员并无“发现隐患”的法定职责;事发企业为尚未取得危化品许可证、处于项目建设期的企业,并不属于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并不在执法计划内,但安监部门仍在计划外安排检查两次,查出31项问题并督促整改,尽职尽责。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在追究安监人检查“隐患”责任方面,《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种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岗位职责,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这起案件也给安监人提了个醒:在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管对象认真负责,做到“身正不怕影子弯”。同时,要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实行痕迹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还可以进一步厘清职责,做到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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