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2018-12-10 15:34:45 迈高数字 40

  为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延安实际,近日,延安市政府出台《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该《办法》的出台使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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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了两类16种约谈情形。一是对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重伤多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社会影响较大安全事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等7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对6个月内发生3起一般死亡事故、重伤多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未按要求完成中、省、市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或未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连续发生多起伤亡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任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打击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较多或问题突出;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等9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市安委办主任、副主任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办法》还对约谈形式、程序、措施落实和纪律要求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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