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12-20 15:56:41 迈高数字 31

  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管委会,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精神,原省安全监管局先后向你们委托了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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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行政管理事项内容

  (一)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原省安全监管局将下列行政管理事项委托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3.乙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煤矿除外);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5.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外)操作资格认定。

  (二)向四类功能区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原省安全监管局将下列2项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三)向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规定,原省安全监管局将下列行政管理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1.除涉及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外)操作资格认定;

  3.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属及以下开采规模不大于75万t/a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规模不大于10万t/a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规模不大于8万t/a金银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生产经营单位、陆上采油气生产经营单位、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单位、三等及以下尾矿库);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5.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级资质认定。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委托事项的承接工作。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签订以后,各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做好受委托行政管理事项的承接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办理人员,完善办理程序,确保受委托行政管理事项顺利承接。从2018年12月25日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始受理委托的各类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

  (二)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委托行政管理事项。各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受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认真履行委托责任,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三)受委托管理事项的用印问题。目前,正值省、市、县机构改革,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仍以原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批文或许可证时,冠以“受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字样后,可使用受委托单位的印章、文头及文号。机构改革完成后,具体事项另行确定。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受委托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将受委托事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生产经经营。

  (五)及时公开信息。对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各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信息推送至在中国(陕西)信用信息监管平台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做好委托行政管理事项备案工作。各受委托单位对于办理的受委托管理事项,按照职责分工,从2019年1月开始,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填报一次《受委托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备案表》(见附件),报告上季度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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