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罚35万!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公布

2018-12-26 16:28:36 迈高数字 48

  近期,各地公布了一批2018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宁波安监通报了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六类

  深圳市安委会通报了10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工商贸企业安全、职业健康、生产安全事故四大类,企业最高被罚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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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企业都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何被罚?赶快来学习一下:

  宁波危险化学品

  2018年9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海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鄞州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3日,江北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江北佳达化工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7-8吨稀硝酸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违法行为。

  江北区安监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3日,根据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北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奚圣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浙JM7P96和浙B6F8K0两辆改装厢式货车上储存2.4吨油品(闪点均小于60℃)从事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北仑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97万元、没收现场查处的危险化学品2.4吨的行政处罚。

  安全教育培训

  2018年10月30日,余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宝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余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以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0日,奉化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奉化区宏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及使用的中频炉炉子下方有积水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

  奉化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万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19日,镇海区执法人员对宁波涛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汪某、贾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

  镇海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

  2018年9月6日,象山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中德奔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噪声、粉尘、苯及苯系物等职业危害因素,但未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违法行为。

  象山县安监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

  2018年11月16日,慈溪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周巷联开烟花爆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24箱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288箱的违法行为。

  慈溪市安监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以罚款2.05万元,没收124箱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

  2018年9月25日,海曙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拓羽机械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海曙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

  2018年7月17日17时许,宁波医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海县医学检验中心HIV实验室进行电工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在危险作业现场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范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静波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宁海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毛静波分别处以罚款25万元、3.99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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