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及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8年工作方案》、《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礼泉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二环路以西,西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及西张堡镇和烟霞镇。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以上规定区域外,城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活动,可依照风俗习惯少量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等文明过节方式。其他时间和庆祝活动(包括乔迁新居、购买新车、新店开业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禁放区内禁止审批任何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安监局负责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禁放区内严禁审批销售烟花爆竹,对违规销售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禁放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办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第一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对因工作不到位,禁放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禁放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增强市民安全防火意识。各镇(办)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深入村(组)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七、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