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116.2万!判1年10个月!电动车违规充电引火灾

2019-06-20 17:00:35 迈高数字 54

       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电动车起火事故当事人胡某和房东强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

  2017年的11月20号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突然着火导致两人死亡,事后调查火灾起因为一名租客(胡某)将电单车(电动车)停在楼梯间违规充电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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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将自建房出租。在此期间公安、消防和当地政府多次对强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私接电线

  租房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到租房外面强某签收通知书后依旧我行我,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不配合整改,在事隔5天后酿成大祸。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火灾发生后,经调解,胡某、强某赔偿遇难人员家属116.2万元。

  了解下,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房东消除。

  租户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不私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安全使用燃气;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出口;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起火后要第一时间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租户可在房内配备手电筒、毛巾、逃生绳和灭火器、防烟面罩等,灭火逃生时大有用处。

  最后,提醒大家:

  电动车一定要在小区集中充电桩处充电千万不要在自己客厅、楼道内、楼梯间、建筑首层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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