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矿山矿长保护矿工“双十条”规定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开采,严禁超层越界、超高超宽作业。
四、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并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在空气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五、必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各种资质进行认真审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六、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冒险作业。
七、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控治理,严禁未落实防护措施冒险作业。
八、必须定期对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严禁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带病运行。
九、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十、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严禁盲目施救。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矿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掏挖或“一面墙”开采。
四、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确保安全距离满足要求,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五、必须采用非电起爆技术,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六、必须加强边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站在危石、浮石上或悬空进行排险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同时作业。
七、必须采用液压锤二次破碎,严禁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八、必须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九、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十、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严禁盲目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