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区强降水拟采取交通管制等避免、减少拥堵和安全事故

2018-07-26 11:54:01 22

暴雨、暴雪、霾、台风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

7月24日,在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做好暴雨灾害防御

及时对易积水路段开展排水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到,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电力、通信线路、供暖设施等的检查,保证水、电、气、暖和道路交通、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加强河道、水库、提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对堤防等重要险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巡查,检查城区各类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及时清淤疏通。

城区发生强降水时,应当及时对易积水路段开展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寒潮、暴雪、低温灾害防御,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保温防滑材料,加强积雪(冰)清理,设施农业保温,以及道路防滑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台风、大风灾害防御,检查建(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等设施的防风情况,做好农业设施的防风工作,加强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

机场、高速公路、铁路等拟建

大雾、霾监测设施并向公众发布

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大雾、霾灾害的防御,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在大雾、霾的易发、重发地区和时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同时,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协调机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还增加,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

此外,强化气象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气象科学的融合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拟应无偿为个人

提供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用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

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还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故障报告,将接收到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播给村民、居民。

暴雨、暴雪、霾、台风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融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活动,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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